处理商品化与住房权关系的两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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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王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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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地产市场的出路和对策的纷争已达到白热化。然而却忽略了怎样看待和处理住房商品化与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关系这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对这个关系的思辩将使直接会影响决策和出路的方向。因此,更有必要对这个关系的理解和把握进行思辨。

一、怎样看待公民住房权

1、土地权是生存权的不可或缺构成。生存就必须有立足之地,而土地的自然属性如同阳光、空气一样不是商品,每个生存在土地上的人都有享受它的权利。因此,不管人类社会怎样发展,土地怎样稀缺,为了立足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权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从法理上讲这叫做“生者有其地”。

2、土地权与房产权不可分割。既然生者应该有其地,那么对于建筑在土地之上的房屋,每个人同样享有与土地关联的房屋的部分使用权。不管地上建筑的成本有多高,不能把土地价值从房产的商品价值中剔除。因此从价值交换的原则上讲叫做 “居者有其权”。只是这个权利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不是对整个房产的全部权利。

二、 怎样看待住房商品化

1、房产不是广义的商品。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土地的自然和不可再生属性决定了任何人不能拥有对它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仅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为房产的构成部分参与交换,只能是不完全和不等价交换的商品;第二,生存权对土地权的紧密关联性,决定了土地不能自由的参与商品交换,即便是交换使用权,也必须在保障生存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行。

2、住房不能完全市场化。市场化就是房产作为商品自由交换并由市场自动调节其供求关系。完全市场化就是国家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那样的话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乃至生存权就得不到保障,资本阶级就可以利用资本占有不属于自己的不是完全等价交换的那份房产资源。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商品交换。搞市场经济不讲公平只重效率最终必然激化社会矛盾。

三、处理商品化与住房权的关系的基本原则

1、按照生者有其地的原则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土地权是生存权的依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失去土地权住房权就是空中楼阁。因此,公民住房权是必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必须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相当部分实行人均分配,否则保障住房权就是一句空话。

2、按照居者需付费的原则实行住房商品化。就是公民在享受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同时,自由选择进行房产商品的等价交换。自由是指公民根据消费能力选择相应房产,而不仅限于国家推出的经适和保障性房产商品;等价是指公民须按市场价交易,不能再享受与土地相关的价格惠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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