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养母亲被开除党籍,深刻的赡养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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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王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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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北网评

近日,河南孟州市化工镇南开仪村的卫某成了村里的“新闻人物”,原因是他不赡养83岁的老母亲,被中共孟州市化工镇党委开除党籍。卫某盖好新房,拒绝老母亲搬回来住,还将其带的被子扔到门外,且态度恶劣,拒不认错。(11月11日《大河报》)

卫某不仅成了当地的“新闻人物”,而且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虽然有人提出,党员身份与孝敬父母不是一回事,党纪不宜介入私人领域。但是笔者注意到,大多数人对拒不赡养母亲的卫某被开除党籍拍手称快。

一个人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成家立业,父母需要花费多少心血与汗水,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父母的养育之恩值得子女用一辈子来报答,用真心去感恩。一首“常回家看看”曾让多少人为之动容,我们是否会想到自己对父母的愧疚之情?是否会想到自己垂垂老矣之时,谁来关心我们?给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让老人安度晚年,是为人子女的基本道德,也是法律的刚性要求。卫某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继承了目前的老宅,房屋翻新后,公然违背当初承诺,拒不给老母亲提供住处,把母亲的行李扔出门外,且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对法院判决与党组织的教育帮助与严重警告处分置之不理。已经丧失了作为子女的起码道德廉耻。对照荣辱观的要求,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是弘扬孝道理念,严肃党纪的正本清源之举,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其实,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工作中保持先进性,而且在孝敬父母方面也应该成为社会的示范。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潜移默化引导着公众舆论。如果一名共产党员连亲生母亲都不赡养,怎么能指望他懂得民生之艰,拥有爱民之心,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传统孝道美德被抛之于九霄云外,势必对党员队伍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不利于道德文明的提升。

党员无视法院判决与党纪处分,坚持不履行赡养义务。被开除出党员队伍,对他本人,对其他党员干部也是一个警示教育。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明白,如果做人放弃了起码的孝道,不仅要遭受道德舆论谴责,而且党纪国法也不会坐视不管。党员干部只有对亲情孝道保持足够的敬畏之心,才能常修为官之德,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当好百姓的道德表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履行党员义务。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带上笑容,带上祝愿……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党员不赡养母亲被开除党籍实际上也在警示我们,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不能忘记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们显然不能让含辛茹苦抚养我们的父母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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