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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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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昨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为8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
作为第一个亮相的配套法规,《规定》明确了申报“门槛”。最终公布的《规定》将今年3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19条削减为现在的5条,其内容仅仅包括最为紧迫和重要的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对此,多位专家向早报记者表示, “粗线条”的《反垄断法》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而申报标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尽快出台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而“缩减掉的内容”会在进一步“成熟”后公布。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一些内容也颇为重要,但可能略显“单薄”,政府很可能“另辟一章”详细地作出规定。
两种情况需要申报
5条《规定》旨在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
这一次,《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而《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则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商务部分工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已经明确。
“门槛”略有变化
与今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最终确定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有所提高。《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标准是,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门槛”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看法:跨国企业会觉得门槛太高了,而政府很可能希望多审查一些。
当然,“ 1000 偶鳌币膊皇且怀刹槐涞摹6辔徊斡肫鸩莸淖家表示,应该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容量、企业数量和规模以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等情况作出调整。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也作出进一步说明: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而近期递交中国商务部首份申请的“两拓”合并案,符合国务院规定中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上一财年上半年,必和必拓在华营业额突破40亿美元,预计今年全年在华营业额将逾100亿美元,力拓在华营业额数字也相当巨大。对于申请,中钢协常务副会长罗冰生已明确表示中钢协已向商务部提议反对这起合并案。
须申报企业不超4%
申报标准的确定具有“两难性”,申报标准定得过低,经营者集中动辄就要申报审批,不利于企业通过集中产生规模效益,也会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担和成本;而申报标准定得过高,又不利于预防和制止过度集中而形成垄断。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作具体解读时称: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单位年报数据,我国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以及批发和零售行业限额以上的440893家企业中,年营业额不足4亿元的426918家,约占96.8%;年营业额在4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13248家,50亿元以上不足100亿元的426家,100亿元以上的301家,总计约占3.2%。经粗略估算,纳入申报范围的企业所占百分比不超过4%。 (责任编辑:高红)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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