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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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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体现出四个新特点。
新《办法》体现出四个新特点。首先,设立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专设一章,对其主要业务、董事会、融资、信息共享和解散等做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单位的监管权限。
其次,新《办法》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在原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的基础上,新增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第三,新《办法》调整了基金缴纳基数。原《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作为缴纳基数,对分出业务部分,由接受该业务的分入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新《办法》对缴纳基数进行了修改,参照国际惯例,以毛保费收入作为缴纳基数,分入业务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第四,适当调整了基金缴纳范围和比例,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也不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内,而投资型财险、意外伤害险等投资型非寿险业务,则被纳入救助范围。
考虑到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已达一定规模,为不增加保险企业负担,新《办法》将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意外保险,以及短期健康险的缴纳比例从1%下调至0.8%。
当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时,或保监会经会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新《办法》于本月1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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