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急性病身故案二审判决


所属类别:案例分析

文章作者:刘嗣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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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的陈秋(化名)旅游途中突然昏迷,送医院救治后身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疾病身故赔付,认定其是因急性病身故。

陈秋是外出旅游时去世的。此后,其妻将永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永安财险赔偿1.2万元,但王认为应赔10万元,提出上诉。

法院查明,陈秋有高血压病史,而头颅CT显示他的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双侧脑室积血。法院认为,陈秋旅游途中意外死亡虽然可归结成意外死亡,但出于本人身体内已经存在的各种疾病的原因(王萍陈述陈秋以前有高血压病史),因此完全符合急性病的保险范围,而非意外伤害事件的保险范围。

武汉中院二审判决:永安财险应支付王萍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2000元、遗体遣送费保险金3000元和丧葬费5000元,共计2万元。驳回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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