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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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浩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旨就一条:规范各级法院对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以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法这一纸《通知》,所为何来?所谓“不良金融债权”,通俗地讲,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银行不良资产。通过打民事官司,用司法手段追讨欠债,是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如今高法下发《通知》,强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恰恰说明现实中已经出现这个问题,而且比较普遍。无独有偶,就在高法《通知》公开的前一天,有关“审计署调查华融石家庄办,低价卖国资损失3000万”的消息见诸报端。这便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发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人为采用故意低评债务人偿债能力、人为放弃担保人连带责任、假借代理变相转让债权、虚假拍卖等一系列手法,致使可能全部收回的4000多万债权,以1500万元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民营企业主个人从中获利600万元。两个更能说明问题的数字是,国家审计署在去年对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中,共发现案件线索38个,涉案金额67亿元。中国银监会承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剥离工作做得比较粗放,一些银行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二是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问题较多,评估随意性大,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四是不良资产处置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例如,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企业逃废债等。如今,高法《通知》针对上述问题,有的放矢。比如,要求摒弃和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要对评估、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变卖时,要尽可能采取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方式,最大限度回收金融债权;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如发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违规处置,有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要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所谓“亡羊补牢,犹为未晚”。高法《通知》针对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打下了第一根木桩。那么,第二根、第三根木桩在哪里呢?毕竟,高法《通知》的效力仅及法庭,其他环节上的窟窿,我们如何来补?例如说,如何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方面,解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上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推动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让不良资产的处置市场化、透明化。毫无疑问,在阳光下处置不良资产,远比暗箱操作要来得规范、公允。(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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