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死亡流浪汉索赔 民政局法庭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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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2006-04-2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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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脸,身高1.58米,年龄30岁至40岁之间……”这是死亡1年多的未知名流浪汉留给人们的唯一印象。昨日,正是这个姓名无人知,尸体无人领的流浪汉,因南京高淳县民政局的出面维权,受到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国内近20家媒体的高度关注。而庭审期间,民政部门有无资格替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等成为争议的焦点。昨日,由于司机李某不同意调解,高淳县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争议1民政局有无资格索赔

“民政局不是死者近亲属,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昨日庭审一开始,三被告对民政局的原告身份提出质疑。

司机李某的代理人认为,死亡的无名男子虽不知其姓名,但并不表示他没有父母、子女、妻子、姐妹兄弟,也不表示他一定就是一名流浪乞讨者。民政局以“娘家人”身份起诉事故责任人,是对死者亲属及他人权利的侵犯。李某的代理人表示,民政局既不是受害人亲属,也没有如起诉书所言“承担了相关处理事宜”,为受害人提供任何救助。“据我所知,事发后死者的尸检费、丧葬费是司机李某支付的,他还交了5万元预付押金,至今还在公安部门,没拿回。”李某的代理人说。

保险公司方表示,起诉人必须与受害人有直接亲属关系,高淳县民政局显然不能算死者近亲属。既然司机李某前期支付了死者尸检、丧葬费和押金,证明民政局并没有对受害人尽到扶助义务。“既然没有履行职责,谈何主张诉讼权利?”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质疑,“如果民政局能以自己是社会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身份,主张诉讼权利,那么社会上那些曾经给过流浪汉救助的人,是否都有权利诉讼呢?”

“替无名流浪人员维权,民政部门有政府其他部门不可替的优势。”对于保险公司和司机李某的诉讼主张资格质疑,高淳县民政局表示,民政局为死者维权,是鉴于无名流浪汉不具备近亲属情况下才为之。“据我们调查,死亡的流浪汉智力低下,事发1年多,近亲属无法出现,长此以往,会造成这批弱势群体‘死了白死’,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无法得到应有保护。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民政部门在近亲属没有出现情况下,如果不出面为死者索赔,是对死者的不公平。”

高淳县民政局的陈姓官员透露,虽然涉案无名流浪汉死亡丧葬费是由司机所出,但2004年至2005年间,县民政局也曾花4万余元为11名无名流浪人员出具了丧葬费救助。这证明民政局有替这些社会流浪人员维权的资格。陈姓官员表示,民政局打这场官司绝不是为了钱。“这笔赔偿费,我们一分钱不会动,保存5年后,如无人认领,统统上交国家国库。”他说。

争议2流浪汉是被谁碾死的

“事发时,受害人卧在公路上没有任何活动,也没有任何生命迹象,这必然对司机行车产生影响。”司机李某代理人昨日在法庭上强调,据现场目击证人孔某的证言,受害人睡在公路上看不出活动的迹象。李某代理人认为,由于公安部门现场勘查材料缺乏详细严谨鉴定,无名死者死因存在疑问。

司机李某还称:“从死亡鉴定结论看,死者头部、四肢及胸部多处骨折,几乎没有一处不被碾伤,如此多的伤痕证明,死者绝不可能是一次碾轧致死的,而是多次碾轧致死。”

对此,高淳县民政局认为,司机李某的质疑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况且公安部门已经出具鉴定,证明路人看到死者确是司机李某碾轧后致死的。

争议3流浪汉的命值多少钱

流浪汉的一条命值多少钱?高淳县民政局认为,虽然目前无法认清死者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但城市流浪人员长期在城市生活,虽然是靠乞讨为生,但也应算是在城市居住的公民,理应按城市居民待遇要求赔偿。“人为区分城市人还是农村人,是有违‘人人生来平等’的原则。”民政局的代理律师表示。

司机李某的代理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民政局以自己的推理认为流浪汉是城市居民,但这些乞讨人员生前连自己生活都不能保障,死后凭什么享受如此高标准的赔偿?”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在没有搞清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判决流浪汉赔偿标准,有失公正。

争议4流浪汉亲人如何辨认

“死者火化前既没做骨龄鉴定,也没做DNA鉴定,公安处理部门就判断其年龄,这是对死者家属的不负责任。以后,亲人想认,如何进行身份比对?”法庭上,司机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无名男子虽无法确定身份,但肯定有亲属。公安部门在发布认尸启事时,仅凭目击就判断男子年龄在30至40岁之间,不仅有失准确,也给今后死者家属的认领带来困难。

民政局表示,目前,高淳县殡仪馆保存有死者的骨灰,通过骨灰也可以做DNA鉴定。如果今后有亲属认尸,他们会认真谨慎加以判断。 新闻背景 民政局为无名流浪汉讨说法 昨日上午9时,高淳县民政局一位陈姓官员和律师准时出现在高淳县法院法庭上,为死去的无名流浪汉讨说法。

高淳县民政局诉称,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许,司机李某酒后驾驶苏AQ9085牌号长途客车,沿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子碾轧致死。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为,司机李某与无名男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交巡警大队在媒体上刊登了认尸启事。因无人认领,当年12月22日,无名男子尸体被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存。经调查,苏AQ9085号客车出事前挂靠在高淳县某汽车出租公司,于2004年9月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淳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高淳县民政局认为,作为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负有救助职责的专门机构,他们承担了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其中也应包含支持其权利主张的内容。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得到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要求司机李某、车辆挂靠单位高淳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淳支公司,共赔偿死亡流浪汉各项损失18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专家观点 未知名流浪汉维权实践空白 有检察官及法律界人士表示:谁为死亡未知名流浪汉维权?目前法律上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这是此案广受关注的最大焦点。民政局作为国家指定的流浪汉救助机构,在流浪汉亲属不出面的情况下,替流浪汉这一弱势群体维权,填补了一项法律实践的空白,是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的。(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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