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收优惠政策惠及保险代理机构


所属类别:行业动态

文章作者:2005-09-0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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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4日,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文件中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该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为此,江苏保监局专门下发《关于保险代理公司营业税计税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保监函[2005]420号),要求辖内各保险代理公司应以此项政策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同时,各保险代理公司应充分领会该项政策的有关要求,加强与当地地税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与完善有关征缴机制。(保监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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