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亿美元保险资金可境外投资


所属类别:行业动态

文章作者:2004-08-20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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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保险公司因增资扩股、海外上市等因素导致外汇资金增加的,可以向国家外汇局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申请增加当年的投资付汇额度,其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与增加资金合计的80%。截至2004年6月底,保险业共有外汇资金97.75亿美元,所以,这也意味着约78亿美元保险外汇资金可境外投资。 《办法》同时规定,从事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金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办法》还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的范围作了限定。保险外汇资金应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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