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严管隐形眼镜经营须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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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913 11: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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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隐形眼镜须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2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重庆的隐形眼镜管理已从质检站转到了药监部门,并作为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以前,隐形眼镜与普通眼镜一起,作为普通日用品经营,不需办理特别手续,政府对此也没有特别监管。从2004年8月1日起,市食药监局规定,将隐形眼镜纳入医疗器械监管体系,经营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隐形眼镜直接接触人的眼角膜,技术、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是很高的。一般情况下在眼镜店配镜时,商家可能只为顾客验一下眼睛的度数,即屈光度。而事实上配隐形眼镜是有很多参数的,比如曲率,人的眼球的曲度和所配眼镜的曲度要非常吻合,否则会磨损角膜,但眼镜店很少会验曲率。还有散光的检查,也是不可少的。实行医疗器械制管理后,条件不能达到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格的眼镜店,将逐步退出隐形眼镜经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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